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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认定
 

    为了适应增值税凭发票扣税的需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两类纳税人在发票使用、适用税率、计算方法等方面,采取不同的方法。为了区分两类纳税人,税法规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一、认定范围

 根据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均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除上述以外,下列纳税人符合一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总机构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其分支机构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资料的,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下列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其分支机构费独立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三)下列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1、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工业企业;

 2、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以下的商业企业。

(四)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2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纳税人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改头换面(包括改变企业名称、改变隶属关系及停办后复办的等),在3年内也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二、认定条件

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的,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

 对上述标准,需要解释的是:

 1、会计核算健全,指有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 2、年应税销售额,指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含税)总和;

 新办企业,是根据有关情况预计的年销售额。

 3、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它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


   三、申请办理认定的时限

   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之前,应依照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自我鉴定。在自我鉴定之后,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预计开业当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于第一次达到标准年份的次年的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三)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恢复征税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四)不在同一市、县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在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四、申请办理认定的程序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二)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在提出申请报告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2.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3.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三)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后,对有关申请资料、证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实或证件不齐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人的所有申请资料、证件退还给纳税人;如经审核资料、证件齐全属实的,应发给申请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四)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在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五)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如果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按规定的权限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是其他纳税人的,报县、市国税机关审批。

  (六)资格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上级国税机关的批件后,对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也可发给专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quot;),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确认专章。同时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1份退给申请人。


  五、审核范围

  凡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审核。审核的重点对象是:

  1、新办企业;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3、挂靠有关单位的企业;

  4、个人承包、租赁的企业;

  5、行政性公司;

  6、外地驻本地的分支机构、外地在本地所办的企业;

  7、租借他人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8、稽核检查中发现有偷税、骗税或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的企业。

  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使用专用发票,有较好纳税信誉的一般纳税人,经地、市国税机关确定,可予以免审。   六、审核程序

  1、发布年审公告。市、县国税机关在每年3至5月份,应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纳税人下达书面通知,明确一般纳税人审核的具体时间、范围、要求等有关事项。

  2、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提供年度会计报表、帐证、会计证等有关资料。

  3、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的《报告书》后,对照日常稽核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调取纳税人的有关资料或派人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报告书》上签署意见,注明保留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理由,报市、县国税机关复核、审批。

  4、市、县国税机关审批。市、县国税机关对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初审意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实地核查。复核结束后,逐户确定保留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在报告书上签署意见退还给主管国税机关。

  5、书面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对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条形"年审合格"印章;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则收回其专用发票领购簿,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更换税务登记证副本。

  七、审核内容

  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核,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能否按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专用发票;

  (二)有无专职或兼职并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三)能否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帐和有关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四)能否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和应交税金;

  (五)能否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六)能否按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期纳税。

  经过审核,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1、审核中发现一般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罚。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在6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暂扣专用发票领购簿,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专用发票的保管使用制度。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可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审核中发现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款,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领购簿。待纳税人完善有关制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后,经市、县国税局批准,方可使用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停止抵扣期间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按规定可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3、核审中发现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不具备有关条件的,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可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金,按销售额依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金,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领购簿,责令其3个月内健全完善有关制度。对3个月后经验收仍达不到国税机关要求的,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停止抵扣期间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以及按规定可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允许抵扣进项税金时抵扣。

  4、审核中发现一般纳税人不能按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提供有关资料,并且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除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还可停供专用发票。   5、审核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1年(含)以上无销售业务的;

  (2)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以现金交易为主的商业企业;

  (3)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4)连续半年以上异常申报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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