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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介绍
一、税务代理概况
(一)税务代理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的税务代理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当时全国正着手研究税收征收管理改革,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在征管领域对税务代理进行了有益探索。这一新生事物面世,可以使企业减轻涉税事务负担,降低纳税风险,更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更好地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税法的正确实施,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办税工作效率,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走势,得到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欢迎。1992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从而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税务代理的地位,为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创立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有组织的试点工作。1996年11月,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开始在税务代理行业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从此,税务代理人便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范畴并进行统一规划,标志着税务代理作为国家确认的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1999年8月,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遵照国务院领导对税务代理的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要求税务代理机构与所办单位或挂靠单位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改制为由注册税务师作为出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的税务师事务所。到2000年6月,全国税务代理行业清理整顿、脱钩改制工作顺利结束。
(二)税务代理的含义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范围内,受纳税人或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的总称。所谓“税务代理人”,是指注册税务师及税务代理机构。注册税务师,是指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后在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税务代理机构,是指按规定条件经批准设立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机构——税务师事务所。
(三)税务代理的作用
税务代理经过近年来的规范发展,其社会办税的作用正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
对纳税人而言,委托税务代理后可以减轻涉税事务负担,转移纳税风险,能够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可增强纳税意识,健全完善内部财务及管理制度。
对税务机关而言,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后涉税事务比较规范,便于监管。既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又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降低征税成本,有利于在税收征纳方面建立纳税人——税务代理人——税务机关三者之间互相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
近几年,大家都亲历目睹了国家税收管理和税收收入的巨大变化,在促进税收收入大幅度增长的诸因素中,也包含着注册税务师的辛勤汗水。
(四)对国外税务代理做法的借鉴
从国外情况来看,目前许多国家实行的税务代理制度,大体分二种类型:一种是有专门立法和资格要求,即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取得税务代理资格。如日本有《税理士法》、韩国有《税务士法》。另一种是既允许专门人士从事税务代理,也允许有其他资质的专业人士从事税务代理,如美、英、澳等国。
我国税务代理采用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主要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结合借鉴日本、韩国税务代理成功经验后创立的。这样确定的理由有四:一是日、韩等国有专门立法,从其实施半个多世纪的情况看,税务代理对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贡献很大;二是我国与日、韩等国地域相近、文化习俗传统多有相通之处;三是我国与日、韩等国都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四是经济联系密切,便于借鉴。
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
(一)考试
在我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必须经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的“三统一”办法。根据税务代理工作对知识和技能的要求,从文化程度、工作资历等方面限定了报考条件。考试科目有《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五科,分滚动与非滚动两种管理模式。考五科的为滚动管理模式,即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两科的(税务代理实务与税收相关法律)为非滚动管理模式,即两科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才能获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注册税务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自1998年起,至今已连续举行了五次,共有近113万人次报考,5.2万多人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约占75%;少数民族约占1.8%。
(二)注册
对注册税务师管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凡经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须在取得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或非执业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注册证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对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验证一次。
(三)执业
根据规定,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注册后才能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分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符合具有5名以上注册税务师、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30万以上注册资本等条件;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符合具有2名以上注册税务师、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10万以上经营资金等条件。根据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而应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税务代理业务后委派其承办。
截止到2003年2月底,全国有税务代理机构(税务师事务所)2307个,其中有限责任所1909个,合伙所398个。从业人员近5万人,其中注册税务师有1.4万人。
(四)业务范围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的税务代理: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5、制作涉税文书;6、审查纳税情况;7、建帐建制,办理帐务;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9、税务行政复议;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2000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税务代理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具体办法。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起来有困难的纳税事项,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执行,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五)后续教育培训
为了保证执业质量,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必须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政策和经济法规、税收制度及税务代理有关理论和实务、财务会计制度、职业道德、税务代理机构管理、计算机技术、外语等。培训方式分为脱产后续教育和非脱产后续教育两种。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参加脱产后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参加非脱产后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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